第一条 根据《太湖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太教基字【2016】1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1、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且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空挂学籍、借读生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
2、县教育局布局调整的学校,其分流到我校的学生平等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1、2、3档,具体标准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四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3、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6、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且在校的学生都可以申请,申请的学生要上交《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每学年9月上旬,学校按照县教育局的分配名额,将国家助学金分配指标分解到各年级部(年级部人数*比例),各年级部按本办法评定申报。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年级部对贫困生的补助应分为三个档次:3000、2000、1000元的标准评定,但受助学生总数、资助金额不得突破,不得减少。
3、各年级部要结合学校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认定和实施办法,按照学校下达的资助指标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评选出学生家庭困难等级,提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政教处。政教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
4、学校为每位受资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由县财政局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入受资助学生银行卡中。学校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每年11月5日前,学校要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5、学校指定业务人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
1、学校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政教处具体负责,其它处室、年级部协助此项工作。对此项工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政教处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贫困证明、评审意见、公示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资料和工作总结分年度按学期收集整理归档。
3、教务处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4、学校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防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违规现象的发生。做好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用于校内学生减免学杂费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上述资金由学校实行核算,专款专用。
6、学校、年级部、班主任利用“两课”及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太湖县弥陀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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